104.3.23訂定。
為導引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訂定本準則,以茲遵循。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以下簡稱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產生利害衝突,並應恪守下列原則:
一、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
二、應避免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三、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適用對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貨、銷貨往來之情事。
四、本公司應特別注意防止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並提供適當管道供適用對象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公司應避免適用對象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適用對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適用對象應秉持誠信道德,從事所有業務以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一、以誠信態度進行各項業務,並忠實記錄所有往來事項。
二、執行任務時,需確保商業資料保密,並保存完整的商業和營運記錄,以及尊重公司、客戶與合作廠商的商業資產與智慧財產。
三、公司所有帳簿、發票、記錄、分錄、資金和資產等文件,必須妥善編訂和保存,以使公司的各項交易和業務處理情況,得以允當、正確的反應。
四、禁止員工編造虛假之記錄或誤導之聲明,以及蓄意隱瞞或掩飾公司交易實況。
五、不得在銀行或其他機構開立、維持或使用任何秘密帳戶,進行與公司相關之帳務。
六、不得銷毀、竄改或偽造任何可能與調查、訴訟或法律相關處理程序有關之記錄。
對於公司本身或合作廠商、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合作廠商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適用對象應公平對待公司合作廠商、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適用對象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本公司遵循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規定。
本公司於內部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具有獨立性之適當人員呈報。
為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之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對所提供之檔案資料予以保密,妥適限制存取權限。
適用對象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依據相關法令及[人事管理規章](CW01)訂定之懲戒措施追訴處理,且依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公司並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豁免適用對象遵循本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俾且依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一、 本公司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二、 若適用對象有第11條所言,違反上開道德行為準則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款規定,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三、 若有第12條所言,豁免適用對象遵循本準則者,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款規定,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
本準則由人事部制定,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訂時亦同。
本準則訂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